行业动态

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再上新台阶

2024-09-27

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再上新台阶

——《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政策解读

近年来,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步伐持续加快,海量经营主体的涌入,使得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电力交易格局形成。在现行的市场体系下,各地不同程度存在准入标准模糊、准入门槛和注册流程不统一等问题,进一步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注册制度迫在眉睫。


9月13日,直击这一系列问题的文件重磅落地——国家能源局正式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以下简称《注册规则》),重点对注册基本条件、注册申请、信息变更、市场注销、异议处理、监督管理等做出规定。

全国政协委员、万帮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星星充电创始人邵丹薇表示,《注册规则》的出台,意味着新型经营主体能在更公平透明的环境中开展业务,同时企业也会更注重技术的研发和创新,助推我国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进程进一步加快。

“《注册规则》为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共享互济和优化配置提供了基础条件,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副总经理李竹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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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八类经营主体“入市”标准


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是电力市场交易中的三类传统经营主体,是确保电力稳定供应和市场基本运作的关键组成部分。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地要适应当地电力市场发展进程,鼓励支持10千伏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逐步缩小代理购电用户范围。此次印发的《注册规则》中明确,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按规定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传统经营主体构成的传统电力市场,在一定历史时期保障了我国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然而,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的提出,使得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等一批新型经营主体不断涌现,传统电力市场模式面临着诸多挑战。


《注册规则》充分考虑市场发展需要,从服务新型经营主体快速发展与入市需求出发,明确了新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分布式电源、智能微电网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五类新型经营主体进入电力市场的“入场”资格,并提出个体工商户、执行工商业电价或具有分布式电源的自然人也可办理市场注册业务,促进形成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市场格局。


随着装机规模的快速增长,新型储能参与市场的比例逐年攀升,《注册规则》新型储能企业要满足国家或地方最大充放电功率、最大调节容量及持续充放电时间等对应的技术条件。另外,配建新型储能与所属经营主体视为一体,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具有法人资格时可选择转为独立新型储能项目,作为经营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虚拟电厂和负荷聚合商是电力市场新业态的典型代表,能够通过技术手段整合分散的电力资源和需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优化电力资源的配置。《注册规则》明确,虚拟电厂和负荷聚合商要具备聚合可调节负荷以及分布式电源、新型储能等资源的能力,具备对聚合资源的调节或控制能力,其聚合范围、调节性能等条件应满足相应市场的相关规则规定。


尽管现阶段我国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和智能微电网参与电力市场还处于探索阶段,但其进入未来电力市场趋势无法阻挡,《注册规则》同样将三者经营主体进入电力市场的条件进行了明确。


就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经营主体而言,除了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电力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外,还要有放电能力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电网企业签订负荷确认协议,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智能微电网经营主体基本条件初期则参照电力用户基本条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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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经营主体“入市”流程


具备参与电力市场的基本条件,还需要履行市场注册程序。《注册规则》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指导,规范了经营主体市场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的全流程标准,明确了经营主体对电力市场注册存在异议的处理流程。


在市场注册流程中,经营主体市场注册按照申请、承诺、审查、公示、生效的流程办理,经营主体需提交身份认证、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相关支撑性材料,签订入市协议等。对聚合形态的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经营主体,其注册条件和流程明确参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执行。


另外,对于具有多重主体身份的经营主体,《注册规则》也进行了明确,应当按经营主体类别分别进行注册。原则上同一经营主体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与一家售电公司、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确立服务关系。


为提升注册业务效率,《注册规则》要求,电力交易机构收到经营主体提交的市场注册申请和注册材料、信息变更申请和变更材料后、市场注销申请和注销材料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一次性告知。值得注意的是,《注册规则》明确,经营主体在市场注册信息变更期间可正常参与市场交易。


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重在“统一”,《注册规则》紧扣这一核心,要求电力市场注册要遵循规范入市、公开透明、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原则,其中不乏亮点。


——无差别服务、公开透明。




《注册规则》要求电力交易机构公平公开受理各类市场注册业务,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条件以限制商品服务、要素资源自由流动,做到服务无差别,信息规范披露,接受公众监督。

——一张清单、统一规范。




《注册规则》从国家层面强调了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确保各类经营主体在参与各级市场运营机构组织的电力中长期、现货和辅助服务电力市场过程中,均执行统一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促进要素资源的自由流动。

——一地注册,信息共享。




《注册规则》提出了各类经营主体均可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办理市场注册业务,要求各级电力交易平台应实现互联互通,推动实现全国统一电力市场注册业务“一站式”办理。电力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共享注册信息,经营主体无需重复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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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放经营主体发展内生动力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部署了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大改革举措,一方面把有利于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各种制度规则“立起来”,另一方面把不利于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各种障碍掣肘“破除掉”。


“《注册规则》正是‘立起来’和‘破除掉’的典型,对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提升市场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总会计师王鑫根告诉记者。


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体系构建过程中,《注册规则》是继《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之后,出台的又一个全国统一实施的基本规则。


恰逢我国实现碳达峰的关键期,各地能源绿色转型步伐不断加快,各类新型经营主体进入市场,亟须政策支持与引导。李竹表示,《注册规则》引导新型主体进入市场,可促进其释放发展潜能,为新型电力系统灵活调节提供更多选择,对建设新型电力系统和构建新型能源体系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注册规则》的制定,对分布式电源经营主体更好地融入电力市场提供了操作指南”,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能源发展研究院院长陈道户认为,《注册规则》也有助于维护分布式电源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电力市场秩序,促进我国分布式电源高质量发展。


目前,在山西、广东、山东、甘肃等现货市场正式运行区域,新型储能已开始了参与不同市场、不同品种交易的应用实践。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副秘书长李臻坦言,这次发布的《注册规则》呼应了新型储能快速发展与入市的需求,明确了入市的基本条件,降低了入市成本,为新型储能规模化进入市场、推动其商业模式创新奠定了基础。


作为新型电力系统中必不可少的可调节负荷资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将起到很重要的作用,邵丹薇表示,《注册规则》既为电动汽车充电桩参与电力市场注册明确了条件,也为后续电动汽车充电桩大规模参与电网互动响应提供了政策支撑,具备开创性意义。


有别于传统电厂严格的“计划式”发电管理,虚拟电厂本质是需求侧资源“打包”式管理,“《注册规则》为虚拟电厂的建设推进提供了统一的政策指导,解决了市场主体在参与虚拟电厂中的对接机构问题,有利于促进市场主体踊跃参与到虚拟电厂的建设中来。”邵丹薇说。


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过程中,“监管”同样不可或缺。《注册规则》规定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依照有关办法对经营主体、电力交易机构市场注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通过打好‘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组合拳,做到权责清晰、监管有力,推动电力市场注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合规管理能力不断加强,维护电力市场公平公正运行。”李竹说。



作者:冯聪聪
编辑:韩懿
校对: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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